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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侦探取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
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所属分类:新闻中心 访问统计:6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工资、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等)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共同财产购房/建房的归属: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或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二、核心规则:“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有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收入、共同积蓄、共同投资等)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


1. 物权取得的合法性:婚后购买/建造房屋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取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目的;


2. 登记的公示效力:即使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非财产归属的唯一依据)。


三、例外情形:可能影响共有性质的特殊情况


尽管原则上为共有,但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房屋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或部分共有:


(一)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如“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若双方有有效财产约定,且明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则房屋按约定处理。


(二)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若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且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需有书面赠与协议或出资凭证佐证),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注:若父母仅部分出资(如首付),剩余房款由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可能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仅赠与己方子女)。


(三)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特殊情形


若婚后购买房屋的款项完全来源于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婚前房产出售款等),且能证明资金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如单独账户管理、明确备注“婚前财产转化”),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需严格举证)。


(四)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特殊情况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通常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即使宅基地使用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如男方),房屋作为地上建筑物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建造资金为共同财产)。但需注意:


若宅基地使用权系一方婚前取得,婚后用共同财产翻建、扩建,新增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可能无法分割宅基地使用权,但可就房屋价值主张补偿。


四、实务中需注意的举证要点


1. 共同财产的证明:需提供购房款/建房资金的来源凭证(如银行流水、工资单、投资收益记录等),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


2. 财产约定的证明:若有书面财产协议,需提供原件(需双方签字,注明日期);口头约定难以被认定;


3. 父母出资的证明:若涉及父母出资,需提供转账记录、赠与协议(需明确“仅赠与己方子女”)等,避免被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4. 房屋权属登记:保留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登记状态(如是否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


五、总结建议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以下风险防范:


1. 明确财产约定:若希望保留个人财产属性,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形式);


2. 保留出资证据:妥善保存购房款/建房资金的来源凭证,避免与共同财产混同;


3. 关注父母出资性质:若父母出资,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如“仅赠与己方子女”)并留存凭证;


4. 农村房屋特殊处理:涉及宅基地的房屋,需结合当地政策,明确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方式(如折价补偿)。


若发生离婚纠纷,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出资凭证、协议、转账记录等),必要时通过司法评估确定房屋现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