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费,是必须要支付的,也是无条件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义务;
2、姓氏、名字,属于姓名权,每一个公民都有独立行使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自己决定取别的姓氏;
3、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因其未满十八周岁,故其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协商共同确定的,待成年后,成年子女就具有独立的姓名权,自己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
4、离婚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已经确定了的,则未直接抚养一方在得知抚养一方将孩子姓名改过的,则未直接抚养一方不仅有权暂拒付抚养费,还另有权起诉,并要求改回原姓名;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确定的,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是不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5、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发生消灭、终止等不存在的情况,会一直存在并拥有的,也是不能放弃的;
6、抚养权、抚养费,与姓名权,两者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故不能随意作为对等而置换;
7、父或母,不支付抚养费,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可依法请求法院判令支付: 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起诉,而不能以改姓直接抗辩或作为条件,此种“制裁”“反制”可以理解,但不合法,故不建议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