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如果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非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需债权人能够证明……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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