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话题,因为与每个家庭相关而经久不衰。法律规定其实很简单,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难在哪里呢?难在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认可的债务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难在举证及证据认定上。除了《民法典》,最高院及各地省高院都纷纷出台各种规定,试图确立判断标准。依我看,之所以难,本质是人心难测,难在缺乏诚信。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如下:一、债务是否真实: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债务,要关注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查明资金来源、交付及去向,债权人或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配偶承担债权真实的举证责任。二、是否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共同作出口头承诺或其他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未签字一方知晓负债且未提出异议的,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该方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债权人或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配偶承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举证责任。三、资金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关注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资金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抗辩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高额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四、债权人是否与举债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五、债权人是否对夫妻之间分别财产制的约定知情。六、债务用途是否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七、赌博、吸毒等的非法债权不予保护。四至七项的举证责任由抗辩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八、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