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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侦探;夫妻其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能否代替对方去做财产公证?
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所属分类:新闻中心 访问统计:52

该外公所立遗嘱,无论是否做了公证,都只能处分其本人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可分归该外公的部分,一般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不得处分其妻子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可分归其妻子的部分,一般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不得代替或代理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妻子立遗嘱处分其妻子的财产。即,该外公所立遗嘱,若是该外公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等遗嘱的法定要求,则对该外公本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处分有效,对其妻子财产的处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其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第一顺位担任监护人。据此,当外婆老年痴呆,不能自己行为时,有监护能力的外公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即,外公可作为老年痴呆的外婆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应当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同样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自然人立遗嘱必须本人签名,或者本人在录音录像中声明,或者在危急情况下本人口头陈述;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立遗嘱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据此,法定代理人不得代替或者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未依法立遗嘱的,其财产就只能适用法定继承而不存在遗嘱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因此,法定代理人代替或者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老年痴呆的外婆)立遗嘱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应办理公证。如果公证机构为代替或者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的行为,错误办理了公证,那么,相关公证书内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